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咸宁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
发布日期:[07-09-26 21:09:05] 点击次数:[]

  为了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到湖北咸宁经济开发区投资兴业,促进咸宁经济发展,实现咸宁兴工强市目标,特制订以下优惠政策。

一、土地政策
  (一)开发区园区土地实行统一规划、统一征用、统一管理,实现“七通一平”(通路、通电、通水、通燃气、通讯、通网络宽带、通电视以及土地平整)。客商除了通过出让方式获得土地外,还可以与开发区合作,以开发区土地作价入股的方式合股投资。
(二)土地价格
1、一般性工业用地,按6万元/亩低价供应。
2、高新技术企业(须经省以上认定,下同)、国家驰名商标企业落户,可按5万元/亩供应。
3、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过亿元工业项目土地价格可以采取“一企一议”办法。
4、园区功能配套设施(商住等)土地,以“招、拍、挂”方式确定。
(三)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(不含代征面积)劳动密集型企业不低于60万元/亩,资金密集型企业不低于100万元/亩,第一年达到60%,第二年达到100%。

二、财税政策
(一)新办的一般性生产性企业,从获利年度起,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实行“两免三减半”,即前两年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由开发区以“企业发展基金”方式,全部奖励给企业,后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。
(二)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,从获利年度起,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实行“三免三减半”,即前三年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由开发区通过“企业发展基金”方式全部奖励给企业,后三年50%减半征收。
(三)市区“退二进三”企业进入园区,税收按该企业原有的政策纳税。

三、电、水、燃气
(一)销售电价:一般工业用电0.69元/千瓦时;大工业用电220千瓦时以上,0.475元/千瓦时;35-110千伏,0.505元/千瓦时;居民生活用电0.56元/千瓦时。
(二)水费:工业用水1.65元/立方米(含污水处理费、水资源费);居民生活用水1.5元/立方米(含污水处理费、水资源费)。
(三)燃气:工业燃气双方协商优惠供应;居民生活3元/立方米。

四、规费政策
1、企业落户办理手续涉及到国家和省级必须缴纳的费用,一律按标准下限收取;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减免;中介组织收费按最低标准下限的20%收取。
2、企业在项目建设期间,除施工单位的缴费外,税外无费;企业投产后,同样做到税外无费。

五、园区服务
(一)到开发区投资的各类企业均享受“一站式”限时服务,需办理的行政审批手续由开发区全程代办,在相关材料基本齐备的前提下,5个工作日内办完公司注册登记。
(二)凡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投资项目,开发区负责积极申报直至认定为高新技术产业。同时协调有关部门,使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产业的各项优惠政策。开发区在申报科技攻关计划、创新基金等方面给予重点倾斜。
(三)企业高技术人才及中层以上管理干部,其人事关系需代理的,免收人事代理费;子女入学、入托、就业等,享受市民待遇。
(四)园区实行封闭式管理和挂牌服务,市纪检监察部门和公安机关将园区的所有企业纳入重点保护单位,为企业提供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。
(五)按照“一个项目、一个专班”的要求,对重点投资项目实行“三定四包”责任制,即:定目标、定时限、定责任;包当年投入资金到位,包相关政策落实到位,包项目建设中重大问题协调解决到位,包项目建设形象进度和工程质量。
(六)对客商的投诉,涉及到的部门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明确答复。

六、奖励政策
(一)生产型出口创汇企业,除享受国家、省、市有关政策外,每创汇1美元,由受益财政奖励人民币0.02元;
(二)省级高新技术企业,由受益财政奖励2万元;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奖励5万元。
(三)对引进客商到开发区投资兴办工业企业的中介人实行奖励。以企业建成投产为前提,以客商当期实际投入的固定资金为依据,从投资1000万元开始计奖,按2-3‰的比例实行奖励。
七、本优惠政策从2007年  月   日实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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