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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长江产业园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讨论纪要
发布日期:[07-09-26 23:57:12] 点击次数:[]

 

7月23日上午,开发区主任王汉桥主持召开开发区工作会议,管委会各位主任、各部办(正)副部长、主任,咸安协调专班负责人参加会议。会议讨论研究了长江产业园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,有关问题纪要如下:
一、工作原则。开发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在《咸宁市市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试行办法》)原则指导下实施,结合市直社保部门根据开发区实际,研究具体实施细则。
二、时间界限:
1、启动时间。长江产业园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于2007年7月1日正式启动,开始调查、登记、审核、公示等前期准备工作, 12月底以前完成。
2、登记时间。2007年10月1日为参保对象年龄登记界限。
3、年龄界限。年满16周岁以上(含16周岁)作为参保对象进行登记;男年满45周岁、女年满40周岁为开始缴纳养老保险年龄段。
三、协议签订。开发区与村委会就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签订协议,对有关问题进行明确:
1、征地基价。以长江产业园2006年的征地价格:耕地1.98万元/亩,林地1.32万元/亩为基价确定。
2、资金缴纳。征地价格低于基价(含基价)的,被征地参保对象可享受开发区的全部缴费;征地价格高于基价的,参保对象缴费从高出的土地价款中缴纳,由开发区代扣代缴,不足部分由开发区负责。
3、保持政策的连续性。这次登记的年满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到缴费年龄后,都可进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。16周岁以下的,不再享受养老保险政策。
四、实施过程中的争议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没有争议的村组优先实施;存在争议的村组,要认真进行调查研究,具体问题具体解决;对于目前未达到参保标准的村组(家庭人均占有耕地低于0.3亩),有意愿加入社保的,暂先登记。
五、组织实施。一是成立专班。开发区成立长江产业园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,熊常芬同志任组长,张嘉萍、胡照明、祝少华、陈钟鸣、朱宗德、盛周平等同志任专班成员。二是认真实施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政策性很强,需要制订相关程序,严格按程序实施,稳步推进。具体由咸安区组织实施,开发区给予配合。
参会人员:王汉桥  李光洪  何  军  熊常芬  王槐生
李  专  杨  琦  雷伟民  邹  磊  张嘉萍
朱宗德  祝少华  徐晓燕  陈钟鸣  吴传清
陈  娟  甘  剑  盛周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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